清明时节莫忘“清”——校纪委清明提醒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04浏览次数:794

清明至,扫墓追思,祭先贤、先哲、先烈、先人,我们心怀虔敬。清明要净身,更要净心。需要自我检“清”验“明”。普通人要清清白白地做人,党员干部更应清正在德、廉洁在志,借清明之机,对自身道德来一次洗礼,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形成崇礼尚德的清明社会生态。

文明祭拜,千万别做这些事

“做道场吹打念经”——搞封建迷信活动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别在坟头“秀排场”——引领新风尚是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参加迷信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清明十严禁

1.严禁使用公车或借用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私人祭祀扫墓、外出旅游、探亲访友活动;

2.严禁以祭扫为名用公款或指使、接受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组织春游、踏青、健身、娱乐、相互宴请等活动;

3.严禁借节日之机编造名目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等;

4.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停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5.严禁用公款购买或变相购买各类私人祭扫物品;

6.严禁用公款为回乡探亲、游玩、祭祀扫墓的同学、朋友、战友等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

7.严禁借祭扫之机搞隐秘聚会、违规吃喝宴请;

8.严禁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9.严禁祭扫活动中讲捧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10.严禁借祭扫或亲属下葬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

(以上资料整理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