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21浏览次数:57417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质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  (名称),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实名举报的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件件反馈,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章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实名举报要依纪依法认真受理,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区别情况由本级直接承办或者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

第六条检举、控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实名举报,转下一级或者有直接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重要的检举、控告,可函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或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承办。

第七条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实名举报,承办机关应自收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必要时与举报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纪检监察机关承诺受理举报人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间、依纪依法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承诺提供真实、详细情况,在调查有效期内不再向其他机关举报。

第八条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实名反映或诉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有关规定,转同级或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实名反映事项范围内、外交叉的,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范围内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对范围外事项,可摘转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

第三章

第十条对本级承办的实名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统一登记、摘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转有关职能室调查处理;其中反映问题易查易结或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实名举报,可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由信访举报部门直接查办或实施信访监督。

第十一条本级承办的实名举报正式核查处理或实施信访监督前,应履行一定审批程序:

    ()属于检举、控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在正式核查处理或实施信访监督前,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示同意;重要的应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属于检举、控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在直接查办或实施信访监督前,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的要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优先办理和解决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

    (一)对应由本级查办的涉及较为严重的违纪问题的实名举报,优先进行初核,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优先立案调查。

    (二)对上级交办要求报结果的实名举报,坚持快办、快查、快处,按期优质办结。

    (三)对移交下级办理要求报结果的实名举报,要规定时限,落实专人跟踪督办,对结果严格审核,确保查办质量。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办理过程中可与实名举报人以适当方式联系沟通,进一步掌握举报内容,了解举报背景,挖掘重要案件线索,推动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向举报人核实有关问题时,要对举报人进行身份确认。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

    (一)对内容单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二)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举报,  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一般情况下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上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件,除明确规定查报时限的,一般应自本级收接之日起90日内查结上报。

    (四)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办结时限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收接及办理情况要分类汇总,定期分析,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对办理实名举报形成的相关材料按规定收集整理、及时归档。

第四章

第十六条实名举报必须件件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在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一般情况下,反馈应约请实名举报人见面,当场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材料,或口头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后,要求举报人在相关反馈材料、记录上签署本人意见;如举报人拒绝签字,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难以与实名举报人见面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

第十七条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对其不同意见作详细记录,并作出说明。需要举行听证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信访举报件办理期间,实名举报人需要查询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信访举报件或复制件,至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部门负责给予答复。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来信和网络查询。

第五章保护举报人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尤其核实信访举报案件线索,必须对举报内容、举报人身份等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实名举报形成的材料应严格管理,严禁私自扣压、销毁或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因查处案件、信访监督等工作需要出示相关材料的,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需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材料的,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办的工作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承办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严禁对举报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无合理合法理由,对举报人及其配偶、子女实施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薪酬、经济处罚、测评末位淘汰、辞退,以及实施人身伤害、毁坏名誉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区分情况,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本级承办的实名举报加强管理,同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对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实名举报不予受理、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结或未答复实名举报人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发现下级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实名举报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权限直接或者建议有关机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因主观故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实名举报失密、泄密,而导致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影响案件调查以及造成其他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应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举报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