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廉江苏
11月2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生态商务发展办公室原主任杨明受贿案,对被告人杨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杨明利用担任徐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奎屯市工作组组长、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企业评优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7万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系共同犯罪。鉴于杨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