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通报了7起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典型案例,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赢得了干部群众一片叫好。此前,山东、四川等地纪委也先后通报曝光了多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这些有力举措,传递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出招的强烈信号,树立了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界群众热烈响应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依法开展监督,积极提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作为的干事创业者。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为好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借机无中生有、打压报复;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透过现象看本质,诬告陷害、歪曲事实的手段、情形虽然有别,但背后往往都是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踩低”别人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
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的诬告陷害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资源,破坏了一个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让部分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劲”。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只有让诬告者受到严惩,体会到代价之重,才能刹住歪风邪气,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正向氛围。如果对无事生非、造谣生事者视若无睹乃至纵容放过,那无疑是对担当有为者的二次伤害。
事实上,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从党规党纪到法律法规,均对诬告陷害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党员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为受到诬告者“洗清冤屈”,一方面是帮助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理直气壮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让流汗者不流泪、担当者没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旗帜鲜明向诬告陷害者亮明了态度,信访举报绝不是打压能者的报复手段,谁搞诬告陷害,谁就必须付出沉重代价。长沙市纪委监委发布的这则特殊通报得到干部群众一片叫好,体现的正是社会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憎恨,对清风正气的渴求。
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也绝不能耽误。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难免触碰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必须防止部分心怀叵测者“告黑状”,影响整个社会干事创业的氛围。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绝不让其有机可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鹃)